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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22年,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注销清算,A公司从B公司分回清算剩余资产6.21亿元(该笔投资初始成本为5.18亿元)。对于该笔业务,A公司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借记“银行存款”6.21亿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18亿元、“投资收益”1.03亿元。
税务处理上,A公司确认其从被清算企业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应享有的部分金额为715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该部分为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A公司投资收益中的剩余部分为10300-7150=315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来源:2025年02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争议】
在计算收入总额时,是按6.21亿元计,还是按1.03亿元计?
【影响】
因A公司在其他方面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按1.03亿元计,则A公司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收入占比超60%,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若按6.21亿元计,则A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未达到60%,不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超5000万元。
【观点一】
按6.21亿元计。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从上述收入定义看,税法上定义的收入是广义口径上的收入,通常表述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具体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如商品销售的货款中部分收取现金,部分抵偿债务。第二,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第三,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代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利息等。
案例中,A公司从被清算企业B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6.21亿元,均属于企业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完全符合税法上对收入的定义。所以,A公司应将分回的全部清算剩余资产6.21亿元均确认为收入总额。
【观点二】
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确认为收入。依据:
这种观点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即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
既然减资(撤资)对于初始投资的部分明确定义为投资收回,那同理对于清算资产也适用。
【评析】
第二种观点,不仅具有企业所得税法的法理基础,更具有直接的文件依据,而第一种观点的推理,在本案中有失公允。
【探究】
A公司如何陈述、申辩和维权?
评论员:蒋税理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律师 高级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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