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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一起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L灯具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采取股东及其亲属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款项的方式,共隐匿销售收入2200余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50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例来源:2025年2月25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举报信息牵出疑点企业】
2023年10月,第一稽查局收到举报线索称:当地一家名为L灯具公司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时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付款项,并通过部分销售款项不入账的方式,隐匿了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存在偷逃税款违法行为。举报人还提供了L灯具公司部分原材料收货单据、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收款账户等相关资料。
第一稽查局收到举报信息后,认为线索指向明确、可信度较高,于是组织检查人员对L灯具公司涉税情况开展了案头分析。
检查人员查询征管系统发现,L灯具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均营业收入近1亿元,但其年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却只有10万元,税负率仅为0.1%,远低于行业同类企业平均税负水平。此外,从销售数据看,该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比2021年大幅下滑,下降了20%,2022年销售额因此比上年减少了约2000万元。从经营数据看,该企业当年并未发生退货、坏账等经营问题。2022年当地灯具市场产销两旺,但该公司销售收入却锐减,似乎并不符合经营常理。
结合举报信息,检查人员查询了L灯具公司的进项发票数据,发现举报信息中提及的企业原材料供应商从未向该企业开具过发票。这一情况表明,如果该企业采购原材料时使用个人账户付款并且未取得发票,在无进项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大概率存在不开票对外销售产品情况,那么该企业极有可能存在举报信息中所称的采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隐匿收入逃避纳税情形。
综合案头分析情况,检查人员认为,L灯具公司具有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为避免税款流失,第一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成立检查组,对该企业立案检查。
【8份内容异常的销售合同】
按照以往涉税违法案件核查经验,如果涉案企业存在“体外循环”、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相关企业除“明面”上的账目和核算资料之外,一般都会采取构建“账外账”或另存一份运营数据的方式,用来记录真实的企业收支情况。
因此,检查组决定首先对L灯具公司实施现场核查,寻找企业“账外账”和其他企业隐匿收入的线索证据。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组人员负责查阅和拷贝企业电子运营数据,另一组人员负责调取纸质账册资料。
但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却发现,L灯具公司财务部门办公电脑中,竟然没有2023年8月之前的任何经营资料和数据。对此,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解释称,此前企业办公电脑曾经感染过病毒,在查杀处理病毒的过程中,以往年度的经营数据均不慎丢失,为此他还处罚了相关人员。
企业电子经营数据核查遇阻,检查组随即加大企业纸质账簿资料的核查力度,但从中却并未发现有价值线索。在此情况下,锲而不舍的检查人员仍未放弃,继续对企业运营凭证等经营资料进行仔细核查。
在此过程中,企业财务室文件柜中的一份购售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在这份合同中,该企业与客户约定,通过一个名为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产品销售款——这一情况与举报线索吻合。
检查人员立即对张某进行询问,面对销售合同,张某承认,企业确实存在部分不开票销售业务。有客户表示可以不开发票,但要求企业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在与这类客户交易时,为了结算方便,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通过张某亲属周某的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张某承认,这些通过亲属周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的销售款确实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张某表示,一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整改,补缴税款。
随后,张某拿出了8份双方约定通过周某个人账户收款的合同,共涉及销售收入28万元。张某称,企业的其他销售业务均无问题,相关收入均依法进行了纳税申报。
检查年度企业果真只有这8份合同涉及的28万元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吗?虽然突击检查有所收获,但结合现场核查的迹象和举报线索,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的涉税疑点仍未消除。
【少缴税款的隐秘安排】
检查组研讨案情后决定改变核查主攻方向,从涉案的个人账户收款行为入手,追踪核查,寻找更多涉案企业隐匿收入的线索和证据。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检查期内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核查,发现有大量单位和个人向其账户汇款,数额远远超过28万元。这些汇款绝大部分都备注了“货款”信息,而这些款项,随后均转入张某和其配偶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检查人员循迹追踪,调取并核查了张某和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发现检查期内两人账户也均收取过大量备注信息为“货款”的款项。检查组对3名涉案人员账户中有“货款”备注信息的汇款进行统计,发现总计金额达2200万元。经比对同期企业申报信息,发现这些疑似货款的收入,该企业均未申报。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检查人员依照资金流调查获得的线索,对向周某、张某等人个人银行账户汇款的、备注信息有“货款”字样的账户户主进行了针对性调查。调查证实,这些向张某、李某汇款的账户户主均为L灯具公司的客户,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询问中均表示,这些汇款是他们向L灯具公司支付的购货款。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周某。起初周某并不配合,面对检查人员的问题缄默不语。检查人员随即向周某作了税法宣传,表示纳税人有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的义务,如果相关人员拒不配合调查,情节严重者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过检查人员说服教育,周某最终说出了实情:他的银行卡实际由李某控制和使用,主要用于收取L灯具公司的销售款项。
结束相关调查取证后,检查组约谈了L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和其配偶李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银行流水数据、企业客户调查笔录、周某言证等一系列证据资料,张某、李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通过自己和周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部分销售货款,隐匿企业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思考】
一、本案中,少申报收入2200万元,查补税款500多万元,在不讨论滞纳金、罚款的情况下,税收占比是否明显偏高?
二、该企业在应对税务稽查中,应在哪些方面进行有效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