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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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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02行终67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预收款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税务处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3份购销合同,并通过收取预收货款,分批发货的方式履行该合同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当事人在货物发出当天并未在账簿上列出该笔收入,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列、少列收入”且“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构成偷税。

至于当事人主张所签合同实为承担合同,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开的,法院认为,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归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销售合同与加工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改变。本案中,当事人并未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且发生了货物有权的有偿转让,因此应认定为销售合同。故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应遵循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对结算方式的判断,即按照预收货款,分批发出货物的销售结算方式,以货物发出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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