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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出口骗税所涉款项已被司法追缴,税务机关能否再作出追缴出口骗税的处理决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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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政规定书,(2017)苏1012行初120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苏10行终18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行申770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出口骗税所涉款项已被司法追缴,税务机关能否再作出追缴出口骗税的处理决定

 

【法院判决】

国泰公司用于备案的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货物运输单据系伪造,涉案货物运输单据虚假,则应追回国泰公司已退的出口退税款。

但是,法院认为:(2014)扬邗刑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书在判决主文第五项已明确“被告人庄某某退出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一百二十万一千四百五十九元零五分上缴国库”,其中包含该案中国家流失的税款1,004,940元,且被告人庄某某也已实际退回相应款项。邗江国税局仍就涉案5单业务再次作出处理决定,追缴国泰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004,94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另外,税务行政处理与税务行政处罚毕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政行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国税局应当针对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作出复议决定,而市国税局未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也未在复议决定书对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分项作出复议决定,导致法院在判决部分撤销部分维持复议决定时,无法用规范语言进行描述,只能采用整体撤销复议决定的方式,故原审判决撤销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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