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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未向海关申报特许使用费5万美元,是否构成“价格申报不实”?海关与税务机关皆对此分别征收增值税,是否构成重复征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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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初438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未向海关申报特许使用费5万美元,是否构成“价格申报不实”?海关与税务机关皆对此分别征收增值税,是否构成重复征税?

 

【法院判决】

案涉5万美元,属于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11条和第51条的规定,该费用与本次进口货物有关,应计入本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其在进口报关时未对此金额进行申报,构成价格申报不实。

依据相关法律,作为案涉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纳税人,海关对其作为完税价格一部分的5万美元补征税款,其课税对象为进口的有关货物。由此可见,海关与税务机关对5万美元征收税款的课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和税率并不相同。

因此,不构成重复征税。

 

思考

上述是否构成实质性的重复征税?作为企业,该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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