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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价格,纳税义务何时发生?其补缴税款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3-14
【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3号
(原文,略)
【争议焦点】
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价格,纳税义务何时发生?其补缴税款是否要加收滞纳金?
【法院判决】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有权核定交追缴税款,与加收滞纳金属于两个不同问题。
本案中,德发公司在拍卖成交后依法缴纳了税款,不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经过长期调查也未发现德发公司存在偷、抗、骗税情形,因此德发公司不存在缴纳滞纳金的法定情形。
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对成交价格未形成充分竞价的合理怀疑具有正当理由,但拍卖活动和拍卖价格并非德发公司所能控制和决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程序中也未能证明德发在拍卖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同时,本案还应考虑德发公司基于对拍卖行为以及税务机关完税凭证的依赖而形成的依赖利益保护问题。
在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形下,可以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1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在三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
因此,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 涉案房产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被税务处理决定没有具体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也属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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