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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的国际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范本身上,即OECD范本和UN范本,这两个范本在提供了条款内容大体相同的两个税收协定范例外,还对各条款内容以注释的形式做出了解释和说明,体现了一定程度上和范围内的国际共识,也称国际惯例。由于OECD范本注释的内容为UN范本所广泛引用,所以相比较来说,前者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更大。
由于在秘书处有专门的人员从事相关研究和推动工作,OECD范本及注释的更新比较频繁,从1977年正式发布第一个范本及注释并于1992年进行第一次更新之后,就是平均每隔两三年一次的更新。OECD范本的重大影响力还体现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非成员国或地区也在范本及注释中表明了对一些条款的保留意见或评论,即体现了各自的官方立场,这是OECD在着力深入研究税收协定等国际税收问题的同时,不断扩大和拓展与非成员经济体交流与合作的结果。UN范本由25人组成的特别专家小组(现称委员会)拟定,不代表各自国家官方立场,1980年正式发布范本,2001年发布了修订版,现已有更新的2011年版本,大幅引用OECD范本注释的情况没有明显改变。
在税收协定中,通常只有条款,没有章节,但是根据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一般可以把税收协定分为如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章(适用范围),包括两条,分别说的是人的范围和税种范围,除非在个别条款有明确的例外规定,否则范围之外的人和税种不适用。我国的税收协定大多仅适用于所得税,也有一些包括了财产税。
第二章(定义),包括三条,分别为一般定义、居民和常设机构。在一般定义中,对一些基础性的、常见的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或界定;居民和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各列一条单独说明。
第三章(对所得的征税),包括十五条,是税收协定的主体内容,对各种所得的性质认定、税收管辖权划分、相关条款之间的关系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第四章(消除双重征税),包括一条,这是税收协定主要目的的体现,通常是各国将国内法关于境外所得抵免或免税的规定在此做出说明和承诺,有时也会有超出国内法规定的情形存在。
第五章(特别规定),包括六条左右的内容,主要是非歧视待遇、相互协商程序、信息交换、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有的还包括其他规则(关于国内法反避税规则的适用)、税收征收协助等条款。
第六章(最后规定),包括两章,分别对税收协定的生效和终止做出规定。
——来源:2015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