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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躲猫猫”?法院:无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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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叶某在入职某家居科技公司期间,要求公司将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工资中向其发放,并承诺不因此追究该公司的责任。后双方发生纠纷,叶某以该公司欠付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果后,2023年5月叶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某家居科技公司支付叶某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2023年6月,社保部门责令该公司为叶某办理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公司为叶某补缴了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叶某应当承担的部分,并支付了滞纳金。补缴后,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叶某返还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并承担滞纳金,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免除缴纳义务。在社会保险缴纳中,代扣代缴本身指向的是个人承担部分,企业应当承担的部分不属于代扣代缴,而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缴纳义务,叶某与某家居科技公司达成的协议将应当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在工资中发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无效。该公司未从叶某工资中代扣社会保险费,却承担了代缴的义务时,其有权向叶某进行追偿。对于滞纳金,系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叶某参加社会保险造成,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普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规避或免除。任何试图通过私下协议规避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因补缴社会保险承担的滞纳金,也会加重自身经营负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与稳定。


——来源:2025年3月26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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