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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的七旬老人严某原本因为腰痛到医院做CT检查,谁料从检查床上摔下导致眼部受伤并构成八级伤残。病没有看成,还添了新伤,这损失谁来担?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最终判决由案涉卫生院对严某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严某自行承担40%。
2023年9月25日,73岁的严某因腰部疼痛,来到通州某乡镇卫生院就医,医生要求其先做CT检查。可是当老人做完CT检查准备起身时突然感到不适,喊了两声但没有人应答,老人便勉强自行下床,结果不慎从检查床上跌落下来,当场昏迷,被送往市区医院救治。
经司法鉴定,严某颅脑损伤,左眼眶骨折,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前房积血的诊断成立,后遗左眼盲目5级,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为索赔,严某以卫生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庭审中,卫生院辩称,其提供的医疗诊疗服务部位是腰部,原告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不是卫生院导致,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诊疗活动引起或触发,导致医患双方发生争议,属于医疗纠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中规定,诊疗活动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医学专业手段等措施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的行为。而本案中,严某因在检查室摔倒致残造成损失,并非诊疗活动引起或触发,故本案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应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关于责任如何划分,法院认为,卫生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考虑患者年龄、身体情况、运动能力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本案中,严某系年过七旬的老人,因腰部不适就诊并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拍片检查,其本身运动能力有限,卫生院应当考虑到严某起身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提醒严某及其家属予以注意或家属陪同,但卫生院未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严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应当有一定认知,但其未告知医生,亦未要求家属陪同,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故严某自身亦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卫生院承担60%赔偿责任,由严某自行承担40%责任。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来源:2025年3月31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