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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前提?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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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疑意见:倾向于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主要理由是:

  其一,法律并未规定在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经生效判决确定。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换言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并未要求该债权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其二,从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上看,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下,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其本身并不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动。所以,债权人的债权不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清偿期届满、债权数额确定为必要,更不必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债权为前提。

  其三,代位权诉讼的类似规定可资参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的相对人仅以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由,主张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合同保全的两种具体制度,代位权的行使与撤销权的行使均以有效的债权作为前提和基础。在代位权诉讼中,不以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债权人享有债权为前提,撤销权诉讼中亦应采取类似做法。

  咨询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杨烨莹

答疑专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七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专题》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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