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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昏迷前救下全车 法院用“法理情”守护良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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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8月,臧师傅驾驶旅游大巴车,载着52名乘客从上海浦东出发,前往江苏盐城游览。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时,臧师傅突感身体不适,视线开始模糊,他用尽全力变换车道、踩刹车、拉上手刹,将大巴车安全停靠应急车道,随后陷入了昏迷。送往医院抢救后,他不幸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后臧师傅的家人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臧师傅危急时刻显担当让人肃然起敬,但其因病昏迷,依法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因此未支持相关请求,臧师傅家属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研判,在调解过程中,向臧师傅家属释法明理,解释了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臧师傅突发疾病是在工作过程中,且其行为在危急时刻保护了全车52名乘客的安全,法官充分肯定臧师傅的社会责任感和担当,应予以褒扬,从情理上来说,臧师傅应得到关联方的补偿或救助。

合议庭了解到,臧师傅家属还在其他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臧师傅就职的旅游大巴公司支付医疗费、赔偿金等,于是法官联合该法院共同开展调解工作。鉴于臧师傅的举动保护了公司免遭损失,也与法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宗旨一致,法院多次与臧师傅就职的旅游大巴公司沟通协商,希望公司可以给予一定补偿。调解过程中人社局也对调解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旅游大巴公司同意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给予臧师傅家属数十万元的补偿,臧师傅家属也自愿撤回了行政诉讼。

一、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让劳动者在因工作受到伤害等情况下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分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类,工伤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一是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符合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

法院在判定工伤时,除了上述法定要求外,还会结合工伤保险目的、工伤事故的特殊性、社会伦理等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并考虑是否属于工伤排除情形,以凸显法律适用的平等保护。

二、当刚性法律遇上伦理冲突,如何寻找更优解?

本案中,臧师傅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忍着剧痛挽救了52名乘客的生命,行为无疑值得敬佩。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臧师傅的疾病确实难以直接认定工伤,一方面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另一方面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本案面临的正是情感和法理价值取向的冲突。

对于本案而言,采取判决的方式或许不是最佳选择,我们选择了协同调解路径,在行政诉讼框架下联合民事审判力量、人社部门,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强调臧师傅的举动客观上避免了重大交通事故,保障了乘客生命安全,也为企业规避了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运营中断损失及品牌声誉等风险,最终企业主动进行了补偿。

三、法律不仅是规则的执行,更是社会价值的权衡

这起案件的处理,我们一致认为需要兼怀同理心和常理常情,臧师傅的家人需要一个切实解决问题的方案,社会公众期待对“平凡英雄”的认同肯定。当法律的边界无法完全覆盖现实的复杂时,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更具温度的解决方案,积极回应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法律的价值,在于裁判的结果,也在于对社会风尚的引领;司法的温度,体现在规则的坚守,也体现在对答案的最优选择。真正的公平正义,不止写在法条之中,更应落在人心之上。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浦东新区金高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施政

当案件在法律与伦理中面临两难时,人民法院选择了一条创新路径:通过跨院协作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以法治方式实现对社会美德的托举。于法,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底线;于情,通过调解释放司法温度,不让善举寒心;于社会,以兼怀同理心和常理常情的司法理念,凝聚起“好人好报”的社会共识,生动诠释了司法裁判不仅是定分止争的规则之治,更是以人文关怀培育社会良善的价值之治,让正义的实现,深入到每一个人心中。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来源:2025年4月3日,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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