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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员工入职之日起,用人单位需要在一个月内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第二个月开始可能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但如果劳动者本身就负有人事管理职责却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赔偿?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管理者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9月,杨某与某品牌管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杨某一次性投资50000元入股该公司实体店项目,经营范围包括酒吧、咖啡店、微餐饮等。2022年10月起,实体店正式对外经营,杨某在店内从事调酒以及员工招聘、考勤等运营管理工作,某公司每月向杨某支付9000元,银行转账附言为“工资”。2023年8月,杨某退股并结束工作。
随后,杨某提起劳动仲裁,称在其工作过程中,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某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0元。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不支持其请求,后杨某诉至昆山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某公司称杨某系公司合伙人,公司与杨某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公司每月支付给杨某的9000元虽名义上为工资,但实际是给杨某既作为股东又参与运营的分红和补助。
杨某则表示,其虽与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但实际上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入店工作外加投资的模式。某公司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要确定某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合意,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并未禁止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不能构成劳动关系,案中杨某与某公司虽签订合作协议,但杨某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某公司按月向杨某转账并备注“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故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其次,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应当向杨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杨某系实体店的合伙人,在店内除调酒工作外,还有决策协商及人员管理的职能。其作为具有人事管理职责和经验的人员,应当比普通员工更具有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知识和主观意识,也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杨某既主张双方始终为劳动关系,则在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理应并且有义务对公司进行提醒、督促。杨某离职后索赔二倍工资差额,却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督促义务,其自身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杨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系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旨在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承担。
若劳动者同时作为出资人、合伙人或人事管理者,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意味着其有能力、有义务推动和保障劳动合同的签订。若因其自身未履行督促义务让企业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可能会造成责任分配不公;劳动者因本人过错而获取利益,亦明显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原则。对这一请求的不予支持,有利于平衡劳动者和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来源:2025年4月9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