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2024年3月14日16时51分,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题为“双师教育”的广告短信,短信最后注明“拒收请回复 R”。同日19时13分,为了避免再次受到广告骚扰,王某回复“R”退订,由此产生短信资费0.1元。之后,王某在国家工信部网站上查询到,该短信码号系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王某退订后,再未收到该码号端口发送的短信。
王某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涉嫌非法收集、储存、使用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保护权,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对工作和休息均造成较大影响,侵犯其安宁权,并造成精神一定程度上的痛苦,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网络科技公司书面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骚扰,同时承担其短信退订费 0.1元,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文印费、通信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2500元。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未作答辩。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本案中的案涉手机号码为原告实名注册,与其本人特定相关,可以将原告从众多自然人中区分并特定化,因此该手机号码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案涉短信由被告使用的码号端口发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被告系该信息内容的提供者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其在未取得原告同意和请求的情况下发送案涉商业短信,已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但被告使用的码号仅向原告案涉手机号码发送短信一次,且发送时间并非在深夜等明显不合时宜的时间段,短信中未出现原告的姓名,内容上亦无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嫌,在原告发送退订短信后,该码号端口便未再向原告发送短信,因此,被告该行为的影响方式及频率尚不足以使原告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短信退订费0.1元及合理支出8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条件。本案中,被告网络科技公司未经手机用户同意,擅自向其发送商业营销短信,构成了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使用,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因此,法院判决短信发送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用户退订短信产生的资信费及维权的合理支出。但是否侵害用户的隐私权还需根据发送短信的频率、时间及内容进行综合判断。若短信的内容及频率足以使用户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影响了私人生活的安宁,则还需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来源:2025年4月9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