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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追踪企业涉税疑点,对F机械公司实施税收核查。
检查人员经过调查确认,涉案企业在2021年—2023年经营期间,存在违规税前列支900多万元研发费用,以及向关联企业低价转让自研专利技术少缴税费问题。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57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相关税费均已征缴入库。
——案例来源:2025年4月15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案由】
2024年4月,金华市税务局风控人员使用税收风险模型分析F机械公司涉税数据时,发现该企业在收入申报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存在异常,于是将疑点信息传送至第二稽查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收到线索后,从征管软件中调取了该公司的申报信息和涉税数据进行了案头分析和初步核查。
【检查】
到达企业经营地后,检查人员按计划实施核查。一组检查人员依法对企业财务部门、研发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核实了解企业研发业务和人员等情况;另一组检查人员负责调阅企业相关年度的账簿、凭证等核算资料,寻找线索,核实疑点。
一、“研发专用设备”的专用属性检查
在对企业研发场地、设施等进行核查的过程中,该企业研发工作负责人向检查人员介绍说,F机械公司的研发中心占地约300平方米,配备了数台研发专用设备,企业共有5个项目团队在研发中心从事相关项目的研发工作。
但细心的检查人员在核查中发现,使用这些“研发专用设备”的工作人员身着不同的工服,并且从其胸前的工牌信息看,这些人员既有研发人员也有企业生产人员。
检查人员随后结合研发中心现场核查情况,对照F机械公司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研发设备使用状况表等资料,对该公司研发设备的折旧和成本列支情况进行了核查分析,发现该公司部分研发设备也用于产品生产活动,但该公司却未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处理。而是将相关设备生产产品时长对应的设备折旧费,也一并计入研发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
检查人员根据企业的设备工作时长登记表,对相关设备的折旧费用进行了仔细比对和清分,最终确认企业研发费用中超范围列支的加计扣除设备折旧累计达712万余元。
二、研发人员范围的检查
在对企业研发人员人工费用情况进行核查时,检查人员仔细对比和分析企业人员考勤记录、人员岗位表和研发人员工资薪金表中的数据信息后发现了问题:该企业在研发人员人工费用中,不仅列支了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同时也列支了部分行政管理人员、不参与研发工作的车间生产工人,以及部分企业高管的工资薪金。经统计,企业研发费用中所列支的与研发工作无关人员的工资薪金费用累计达160余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仅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依据该项规定,企业将与研发工作无关人员的工资薪金纳入研发费用并予以加计扣除是违规行为,须依法予以调减。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检查
此外,检查人员在核查F机械公司列支的其他相关研发费用时还发现,该企业存在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超限额列支情况。经核算,企业需调减相关加计扣除费用86万余元。
【提示】
除上述研发费用归集的检查外,还有更重要的问题,就是研发项目创新性、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研发过程台账记录完整性,等等。
参考案例:
1、2023年7月31日,科技部网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
2、2024年12月13日,科技部网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二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