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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关联企业之间低价技术转让被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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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追踪企业涉税疑点,对F机械公司实施税收核查。

检查人员经过调查确认,涉案企业在2021年—2023年经营期间,存在违规税前列支900多万元研发费用,以及向关联企业低价转让自研专利技术少缴税费问题。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57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相关税费均已征缴入库。

 

——案例来源:2025年4月15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检查】

为了搞清楚F机械公司与G科技公司技术转让交易的具体情况,检查人员从企业调取了双方转让合同、被转让技术研发费用核算资料等进行了仔细核查分析。他们发现,F机械公司开发的专利技术的成本为1.09亿元,而企业转让该项交易的价格是1.07亿元——交易是个赔本买卖。

G科技公司与F机械公司为关联企业、双方交易的专利技术是可提升产品生产效能的革新技术、低于成本价赔本转让——这些情况进一步加重了检查人员对涉案企业通过不合理价格关联交易少缴税款的嫌疑。

为进一步验证判断,检查人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技术的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其市场转让价格应为1.2亿元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F机械公司负责人,出示了各项核查证据后,向F机械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此外,检查人员向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经核查,F机械公司向关联企业G科技公司转让技术的价格并不是市场公允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该项交易需进行特别纳税调整,F机械公司应依照该技术的市场公允价格,对该项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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