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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镇政府与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签订一份《养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养殖、种植项目,项目投资8.6亿元人民币。土地流转和管理服务费1500元/亩/年,地上附属物补偿价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标准分类核对,合理、有据进行赔付。双方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按各地块土地流转协议签订的金额、双方核验后的地上附属物清单及测绘后的土地实际面积所需支付款项,在5个工作日内分批次足额转付到某镇政府指定账户。
然而,双方合作后的一年间,因养殖行业不景气等原因,某公司并未实际进行项目建设,也没有按约向某镇政府支付租金。对于合同进展及款项支付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某镇政府将其诉至沛县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镇政府依据合作协议开展了土地流转工作,被告某公司也已经就相关流转的土地进行了测绘、环评,足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而且后期被告某公司也确实对土地进行了测绘,据此,法院认定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某养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付款方式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亦认定土地已经交付。
但因行业发展等原因,被告某公司并未进行项目建设,原告某镇政府亦表示土地租赁合同在原被告之间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但坚持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并明确表示不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养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合法有效。
关于租金问题,《养殖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某公司未进行相关养殖、种殖设施的建设,也未实际利用相关土地。原告也陈述实际上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并自述在2020年10月份案外其他公司使用了其中198亩土地。原告与被告均加盖公章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未支付流转费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流转土地。
考虑到双方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前期流转土地过程中已对土地种植农业生产的影响、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但经释明仍不解除等情况,为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法院酌定由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半年土地租金225.75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出现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如果该义务事实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又或者履行成本过高,解除权人又不愿意提出解除,合同履行就会陷入停滞,造成既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又不能自由寻找新缔约机会的“合同僵局”状态。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明确表示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但拒绝解除合同,被告以自己未实际使用流转的土地为由拒不支付租金。如果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支付租金,显然会导致一方利益失衡,土地面临闲置浪费的风险。本案判决平衡“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边界,打破合同僵局,在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解除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企业利益以及土地资源闲置风险,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判决支持部分租金,既弥补了守约方前期土地流转、闲置损失,又使违约方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了相应代价。
典型意义
枫桥经验赋能营商环境,该案是沛县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为化解涉企纠纷、激活闲置资源提供了司法范本。通过灵活运用公平原则,既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打破合同僵局。该案突破传统“全有或全无”的裁判思路,以精细化裁判为企业纾困,又避免土地因纠纷陷入“闲置-追偿租金-再闲置”的恶性循环,法院主动延伸职能,将“矛盾不上交、服务不缺位”的枫桥精神融入商事审判,将纠纷化解于法庭之内。
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刚性的规则,更需要柔性的智慧。沛县法院以“破僵局、保民生、促发展”为落脚点,将“枫桥经验”转化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实践。
——来源:2025年4月15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