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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破获一起加油站偷逃税款案。涉案企业采取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售油款、虚假申报的方式,共隐匿销售收入1086.65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相关税款已追缴入库。
购多销少有蹊跷
2024年8月,孝感市孝南区税务局税务人员开展成品油零售行业税收风险分析时,发现辖区内一家名为D加油站的企业自2021年设立以来,多数时间销售收入小于油品购进金额,处于“收不抵支”的亏损状态。此外,企业每年期末都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但该企业从未申请过退税。税务人员认为该加油站的经营数据不符合该行业企业经营常规,具有偷逃税款嫌疑,于是将疑点信息传送至第一稽查局。
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收到案源线索后,立即通过征管系统对D加油站的经营数据和申报情况进行案头分析。
D加油站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汽油和日用百货销售业务,法定代表人为万某,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报信息显示,该企业2021年—2023年间,除2023年收支相抵后略有盈余外,其余两年均处于亏损状态。其中,2021年4月至11月零申报,11月购进汽油106.9万元,12月申报销售收入79.58万元;2022年,企业共购进汽油2536.46万元,全年共申报销售收入1882.39万元;2023年,企业购进汽油5005.15万元,共申报销售收入5301.79万元。虽然2023年该企业购销相抵略有盈余,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企业并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申报登记的信息显示,D加油站属中小型规模加油站,这类加油企业的油罐储量一般在60立方米—120立方米之间,大约可储油料40吨—90吨。
从D加油站购销差额看,2022年两者相差654万元,如果按照当年市场平均采购价格估算,企业当年应该约有740吨油品未售出。但该加油站油罐最大储油量仅为90吨,根本无法装下这么多未销售油品,其油品购销信息并不符合经营逻辑。
同时,检查人员结合2023年汽油平均采购价8840元/吨,以及行业平均销售利润1103元/吨的数据指标,对该加油站2023年的申报收入进行了分析,发现按照行业指标测算,该加油站实现的销售收入应为5600万元,而企业申报销售收入为5301.79万元,相差近300万元。
此外,从申报信息看,2021年—2023年,该企业累积了140.8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但企业却从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过退税,这一行为也与正常经营行为不符。
综合各项经营数据和疑点情况,检查人员认为,D加油站经营行为异于行业常态,具有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立即成立检查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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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决定兵分两组对D加油站实施现场核查,核实疑点,寻找线索。其中,一组人员负责询问企业人员,了解加油站人员、运营等情况。另外一组人员检查会计凭证、报表等涉税资料,了解核实企业采购、库存与销售情况。
检查人员到达企业经营现场后发现,D加油站占地面积不大,除两个加油操作区外,只有两间房屋,一间是办公区,另外一间是便利店。在现场核查的过程中,不时有家用轿车到该加油站加油。
现场核查过程中,D加油站负责人万某向检查人员表示,由于市场需求不旺,以及加油站为了增加人气经常做打折促销活动等原因,这两年加油站销售情况不好,处于亏损状态,目前只是勉强维持运营。企业的涉税业务和纳税申报一直都是依法依规办理。
当检查人员询问万某,2022年企业油品销售数量少于购入量,几百吨未售出的油如何存储时,万某称,当时企业虽然购买了油品,但由于销售状况不好,一部分油品当时并没有运到加油站,因此就没有出现油品积压无处储存问题。
另一组检查人员顺利调取该企业检查年度的会计凭证、账簿和相关报表等资料。但核查后发现,企业财务资料中记载的信息与申报数据完全一致,并无异常。
现场检查收获寥寥。正当检查人员准备结束核查时,他们注意到,到该加油站的私家车主加油后,均通过扫描加油站收款二维码的方式交付加油费用。于是,检查人员与加油站收银人员进行了交谈询问。检查人员了解到,除了少数加油用户采取现金交费外,该加油站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收费:一种是顾客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交费;另外一种则是顾客以会员身份在企业的会员储值系统中充值办理加油卡,随后根据加油量扣减储值额。
在了解该加油站收费方式的过程中,检查人员采集了企业用于收费的二维码信息,同时了解到,该企业会员储值系统由一家名为郑州Z信息公司的企业负责运营和数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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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随后召开了案情研讨会,在对核查情况进行梳理后,决定根据现场核查发现的线索,对企业收费渠道实施核查,调查D加油站真实收入情况,确认企业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行为。
检查人员分析核查现场提取的企业收款二维码信息,发现为企业提供收银结算服务的企业是位于外省市的一家名为X支付平台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于是,检查组向管理运营X支付平台的企业发送了税务协查函件,要求该企业提供D加油站2021年—2023年期间的加油收费结算明细信息,以及该企业与D加油站签署的委托收款结算协议等资料。
不久后,X支付平台管理企业按要求向检查组提供了委托收款结算协议、10万多条结算明细数据等资料。检查人员核查分析这些资料后发现,D加油站向X支付平台授权的结算账户为2个对公账户和2个个人银行账户,检查期内,通过X支付平台结算汇入4个银行账户的油品销售款总计金额共有7671.63万元。
随后,检查组派员赴河南郑州,对D加油站会员储值系统的运营维护企业郑州Z信息公司进行外调,并从该企业获取了以往经营年度D加油站会员用户详细的加油充值卡充值数据和消费信息。相关信息显示,2021年—2023年期间,D加油站会员用户加油充值卡共充值1025.9万元,这些款项均汇入了与会员储值系统相连接的一个个人银行账户。截至检查组调查时,会员用户加油充值卡已消费金额为678.78万元,剩余347.12万元尚未进行加油消费。
调查结果显示,检查期内,D加油站通过会员储值和第三方平台结算等方式,共取得加油销售收入逾8000万元,但该企业仅向税务机关申报了7263.76万元。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再次约谈了D加油站负责人万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资料,万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通过亲属等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大量油品销售款、隐匿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来源:2025年5月6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