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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3-02-1-233-001
关键词 刑事 妨害公务罪 强制医疗程序 继续强制医疗决定 复议 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张某细因实施暴力行为妨害公务,其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遂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粤0604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决定对张某细强制医疗。张某细及其近亲属张某忠不服该决定,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细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021年10月8日,张某忠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张某细的强制医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粤0604刑医解1号决定,决定继续对张某细强制医疗。后张某忠再次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粤0604刑医解2号决定,决定对张某细继续强制医疗。张某忠就该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粤06刑医复1号决定:对申请复议人张某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刑医解2号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然而,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是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
从体系逻辑上而言,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应包含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即相关主体没有就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与此同时,《刑诉法解释》对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后提供了复议之外的救济途径。《刑诉法解释》第六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而,不允许相关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就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亦不影响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忠不服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法院依法保障了张某忠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权利,故法院决定对其就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
在强制医疗案件中,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对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第30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630条、第642条、第645条、第647条
强制医疗程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刑医复1号决定(2023年2月23日)
入库参考案例解读: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能否申请复议?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章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并将强制医疗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避免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相关问题作了细化规定。为保障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与之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对解除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解除强制医疗或者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但是,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对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不服的,是否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对此均未予以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法答网上亦有不少相关提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张某细强制医疗案(入库编号:2023-02-1-233-001)》即是一起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近亲属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例。本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在强制医疗案件中,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对人民法院首次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则指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所涉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只能由法律来确定和创设,司法机关、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所设定的条件、步骤和方式进行。在对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时,同样应当遵守程序法定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刑诉法解释》第六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由此来看,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将“强制医疗决定”“继续强制医疗决定”规定为两种不同的决定程序,并分别赋予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不同的参与权利。因此,既然法律未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就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则对所涉复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如果将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强制医疗决定”进行扩大解释,进而把“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涵括其中,那么必然导致程序上的混乱,亦违背立法精神。
二、解除强制医疗申请有配套救济途径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虽然刑事诉讼法及《刑诉法解释》没有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就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但仍提供了相配套的其他救济途径,切实保障了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解释》第六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不服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的,并非没有救济途径,只是其救济方式不同于复议方式而已。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有权进行监督。《刑诉法解释》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见,法律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权利赋予了双重保障。
综上,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于人民法院审查解除强制医疗申请后作出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复议申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六个月后重新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本案例中,被强制医疗的人张某细的近亲属张某忠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细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故依法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张某忠不服该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决定对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