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基本案情
2021年,某食品公司向某经营部购买酱料用于制作腊肉,该酱料由某酿造公司生产。后食品公司使用酱料灌装生产川味腊肉,共生产300袋并全部销售,收入5000余元。不久,市场监管部门对腊肉进行抽样检验时发现:腊肉中的添加剂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故判定为不合格。市场监管部门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食品公司罚款8.5万元,责令召回已售出的同类食品同时停产停业。
食品公司认为:其加工过程中仅使用酱料进行腌制,并未添加案涉添加剂,且自行对酱料检测后发现系酱料中含有该添加剂,酿造公司应当赔偿。
酿造公司认为:其在酱料中确实使用了添加剂,但使用量并未超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应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应当以食品添加剂的“带入原则”进行抗辩,被罚款系处罚错误。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经开庭审理查明:酿造公司的酱料经检测确实符合国家标准,但是其配料表中未充分注明含有的添加剂成分,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情形。法官咨询市场监管部门专业人士后了解到,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3.4.1,适用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通过在某个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直接添加,而是由于生产该食品的食品原配料中使用了该食品添加剂而带入到食品中的情形。同时需符合该条规定的4条内容才能适用带入原则。因此案涉纠纷中,如生产腊肉过程中使用的酱料未明确标明含食品添加剂时,会导致使用该酱料的产品无法适用“带入原则”。
酿造公司生产酱料时添加添加剂,但未在食品标签中予以注明,导致加工腊肉的食品公司无法适用带入原则,进而被处以罚款。考虑到食品公司此前有多次其他情形的违法记录故此次被从重处罚。双方各有一定过错。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酿造公司当场向食品公司支付5.5万元,并已对此后的生产标签及时进行了更改,案件画上完美句点。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包装标签的意义在于让消费者对于商业加工食品的成分有知情权,从而在选择时有的放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本案中,酱料公司未能在食品标签中如实注明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及用量,导致使用该酱料的食品公司被处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2025年5月7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