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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是某公司的机械技术员,是工作了十余年的老员工。2023年7月27日,老张被公司安排加入某项目,负责前期勘验、现场协调、物料清点、计算工时等工作。8月14日,公司举行项目启动会,会上明确因该项目地点在当地,故根据公司差旅补贴发放规定,该项目无差旅补贴。老张当即表示拒绝继续去该项目现场工作,公司随后另安排其他人员代替老张参与该项目。
8月23日,公司向老张发出《处罚决定书》,载明由于老张拒绝公司工作安排,根据公司制度给予其B级处罚,并扣发该项目期间每月1500元的“表现奖”。
老张称自己的工作是机械安装调试,不包含现场协调;且“表现奖”每月均发放,是工资固定组成,公司无权扣除。老张故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项目期间的“表现奖”,后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有权扣发劳动者的“表现奖”,审查的关键点在于老张拒绝去公司安排的项目现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是否尽到工作职责?
首先,老张的岗位职责包括独立装配、带队去现场完成设备总装和调试等,附属的沟通协调工作与主要工作职责密不可分、难以割裂。老张入职十余年,相关工作经验丰富,对职责范围熟知。其于7月底加入该项目组,已在工作群中沟通地基勘验、现场协调、内部协调等各项前期工作,直到8月14日通知该项目无差旅补贴后,老张当日便表示拒绝赴项目现场,该行为意图明显,系劳动者避重就轻、趋利避害的选择性工作,违反劳动者的勤勉忠实义务。
其次,《劳动合同》《薪资补充协议》中明确基本薪资外“另有0-1500元奖金”,该奖金系根据公司整体业务经营状况及每位员工的工作表现、工资、服务时间而定,并非固定基本工资或补贴,公司可依据合同及规章制度进行调整性发放。老张于2023年8月至12月被扣除“表现奖”,正是该项目实际工期,公司在该期间向老张发放了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报酬。2024年1月后,公司仍继续向老张发放“表现奖”,可见公司并非无故克扣劳动者报酬。
综上所述,公司向老张作出处罚决定、未向其发放项目期间的“表现奖”,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属于用人单位合法合规行使用工自主权,此举告示劳动者应当勤勉尽责、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敬业、诚信精神,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故法院对老张关于公司应支付被扣除表现奖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结果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案中“表现奖”作为一种灵活的工资分配形式,属于企业自主分配权范畴,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自身经营状况、劳动者业绩目标达成情况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的具体标准和范围,以激励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遵循劳动合同约定及公平合理原则等方式,谨慎、规范地行使这一自主决定权;劳动者亦应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来源:2025年5月13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