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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不翼而飞?法院:企业难逃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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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赵某经人介绍,与某公司“员工餐厅”项目招商负责人陈某洽谈投资事宜,并当场向陈某个人账户转账28000元项目投资意向金,陈某亦以公司名义开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此后,赵某多次催促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未果。原来,该款竟被陈某挪作私用。2024年,陈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投资意向金。该公司认为,赵某将款项打给陈某个人,公司并不知情,公司也是受害者,要求退还没有依据。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对外招商,将取得财物占为己有,并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该公司应对陈某因签订、履行该意向金合同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赵某未能与该公司就“员工餐厅”项目开展合作,故对赵某主张返还意向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有赖于投资者理性决策与企业合规经营的良性互动。投资需谨慎,投资者要核实交易真实性,杜绝盲目投资,警惕投资中的“拖延战术”、“人员蒸发”、“画饼充饥”等危险信号。企业须压实合规管理责任,加强高管职权约束,健全财务制度、用章管理,莫为职务侵占留空间,否则必将为管理漏洞“买单”。


——来源:2025年5月13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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