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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车某居住的1203房与朱某居住的1103房为同一建筑内上下相邻的房屋。朱某改变1103房屋内格局,将原来的厨房变更为房间用途,在靠近入户门的客厅部分划出大概3平方米的空间作为厨房,厨房的油烟管是从靠入户门位置通向电梯旁的通风管。
车某认为,朱某擅自改变厨房位置,穿墙凿洞打通电梯风井的墙体用来排放其厨房油烟,污染整个楼层,损害其身体健康。而朱某辩称,油烟不会对车某产生任何影响,油烟通风口在走廊,双方都是锁门的,油烟不可能会跑进室内。
车某将朱某诉至法院。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认为朱某擅自改变厨房位置并将油烟管接入非专用排烟的通风管内,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且该行为损害了相邻方车某的合法权益,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厨房恢复到原来位置,并将通风管墙壁上凿的洞封住填平。
【说法】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但在相邻关系纠纷中,部分相邻损害事实具有特殊性,当事人难以自行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固定证据和还原事实,必须通过在现场感受的方式才能予以认定,如空调热风侵袭、光污染及油烟熏呛等。本案中,基于朱某改变厨房位置而排放油烟熏呛车某的影响看不见、摸不着,车某客观上难以单方面有效举证,不仅申请现场勘验,还申请对油烟熏呛的成因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审理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错开居民做饭时间,在1103房现有厨房现场炒辣椒并打开油烟机。片刻之后,在1203房对应1103房厨房的房间内可以闻到炒辣椒的油烟味。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改变厨房位置方便了自己,但是应以不影响相邻方生活为前提。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可知,1103房厨房所产生的油烟可以弥漫至1203房的房间内,足以对车某的生活造成影响,降低其居住品质。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车某油烟熏呛与朱某改建厨房等行为存在关联,无需启动鉴定程序。车某诉请要求朱某将厨房恢复到原来位置以及将通风管墙壁上凿的洞封住填平,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提出:“当事人对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难以自行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需启动鉴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来源:2025年5月22日,人民日报,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