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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李某和王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4年1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但之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在此期间,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改口费等大额费用。退婚之后,双方多次通过微信协商返还案涉款项事宜。2024年5月,李某将花费项目列成书面清单,与王某签订一张欠条,双方约定女方返还相关费用(包含彩礼、改口费、红包、订婚仪式花费、日常支出以及更换家具等费用),还款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若女方未按时还款,需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此后,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故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且根据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多次通过微信协商返还案涉款项事宜,足以证明欠条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欠条有效。
但对于欠条中载明的项目,法院认为,彩礼款、原告父亲给付被告的见面礼红包属于彩礼范畴。而对于欠条上写明的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订婚仪式的花费不属于彩礼,且亲朋好友给付的红包无证据、购买家具的花费无法律依据。另外,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曾同意返还相关费用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若完全按照欠条所载数额返还,有违公平原则。故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和消耗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大部分彩礼及其他法定范围内应予返还的费用。
法官说法
彩礼源自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原本应是蕴含美好祝愿的“礼”,象征着对新人的美好期盼和祝福。但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改口费、见面礼、礼金等订婚相关费用在感情破裂后如何确定划分,成为了涉彩礼纠纷的矛盾焦点。
实践中,彩礼返还案件中常常出现以下形式的金钱或财物的给付,根据当地一般婚姻习俗以及司法实践,
一般认定彩礼的是:
1.通过订婚仪式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见面礼、彩礼(狭义)、聘礼。
2.本地常见的倒茶钱,数额虽不大,但往往是与较大数额的彩礼一起给付。
3.三金,亦属于风俗习惯中需要给付的物品,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
一般不认定彩礼的是:
1.结婚仪式过程中给付的上、下车钱及改口费。
2.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举办订婚及结婚仪式所花费的钱财。
4.男方去女方家购买的烟、酒、食品等易耗物品。
本案中,考虑到双方从相识确认恋爱关系到分手仅4个月,期间仅办理订婚仪式,虽然已经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另考虑到双方是因感情不和分手,并无一方存在较大过错,故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大部分彩礼。至于双方协商签订的欠条中其他相关费用(改口费、见面礼、日常消费、购买家具等),在综合考虑双方感情情况、本地一般习俗以及用途和消耗情况等因素,若完全按照欠条所涉金额返还,有违公平原则,故在能够平衡双方利益且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按照一定比例适当返还。
婚姻关系不仅止于礼,更关乎情。在实际生活中,彩礼作为一种婚姻关系中的经济交换,是增进婚姻经济安全感和信任感的体现。我们应倡导文明婚俗,让彩礼归于“礼”,让婚姻始于爱,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才能让婚姻关系更为稳定纯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来源:2025年5月21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