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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浙0483刑初750号]
案情
邦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成立后,名下成立“邦女郎”公会,为直播平台提供主播招聘、管理等服务,收取主播打赏收入3%—5%不等的服务费并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因邦胜公司涉税问题被举报,相关经营管理人员成立天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继邦胜公司的业务。2019年10月—2022年3月,两公司除收取上述真实服务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因花椒直播平台主体公司提现规则要求其将直播平台主体公司转入的主播打赏收入提现给主播,并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获取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的税务成本,与灵活用工平台虚构业务,将主播提现款转入灵活用工平台,支付开票费后,由灵活用工平台以支付灵活用工报酬方式将提现款发给主播,两公司收受灵活用工平台开具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抵扣税款。法院认为,邦胜和天玑公司通过微信群与灵活用工平台、有关筹划人员对接资金发放和开票等事宜,支付开票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相关人员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评委推选本案的理由是,本案涉案主体涉及灵活用工平台公司、直播行业MCN公司等众多主体,是新经济新业态发展背景下的涉税典型案例。本案判决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名适用上精细区分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非笼统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两个罪名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更低,体现了法院对运用刑事手段规制新兴业态的审慎态度。
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涂缦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列举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适用情形,强调构成本罪应“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或者“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否则不按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网络经营等复杂业务下,证明开票方与售票方共同故意骗抵税款难度大,故赞同法院的判决。但她认为有关部门应研究如何规制此类违法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馨予则质疑,非法购买发票后用于抵扣,其后续行为是否仍可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她认为,根据法释〔2024〕4号文件,开票方与售票方是否有骗税故意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另外两罪的界限。非法售票方若对购票方后续骗抵税款行为有预见可能或存故意放任心态,实践中常引发虚开认定争议。鉴于灵活用工平台涉税风险突出,容易借税收优惠逃税、虚抵税款,她呼吁司法判决细化主观目的认定,避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混淆。
——上述文章,来源于2025年05月27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思考:
一、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本质,是什么?
从本质上看,灵活用工平台,是现在场景中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业务的平台化。
从促进就业、促进平台经济的两个视野看,只要灵活用工平台,履行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业务的职能,则不能轻易认定此类业务是“虚构业务”。否则,不利于平台经济,更不利于新型就业形态的发展。
当然,对于业务本质,不仅要看灵活用工平台与用工企业之间的业务实质,更要审视平台与劳工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全面的实质性认定。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违法违规,应通过劳动法进行惩处,并不能以涉税法律惩治。
还需要指出的是,灵活用工平台若设立在“税收洼地”,有核定征收、税收返还等当地财税部门违法违规的问题,应通过纠正行政违法,取消核定征收、追回财政返还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不能因此追究发票方面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
二、本案中,灵活用工平台开票是否违法违规?
若在业务具有真实性的前提下,灵活用工平台全额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违反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规定,更不构成涉税犯罪。
三、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本案中是否适用?
从法律体系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没有真实业务,或虽有真实业务,但不符合抵扣的规定,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并构成犯罪的,惩治的是非法抵扣的问题,保护的是增值税链条和国家的税收收入。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出售空白的虚假发票,并构成犯罪的。此罪主要打击的是发票领购(现发票管理办法改为“领用”)环节的问题,并不是打击开票、抵扣环节的问题。
从上述思考和分析,本读者赞同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馨予对本案判决提出的质疑。
——前述是读者的个人思考,敬请指正!专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