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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闽行申1023号
案情
厦门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因不服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二审败诉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稽查局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6条,认定某某家具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期末留抵税额骗取出口退税是否合法;
二是稽查局在公安机关对相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立案侦查后作出行政处罚是否违反程序。
某某家具公司主张其行为仅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不属于“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税,且税务机关在刑事立案后作出处罚违反“先刑事后行政”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认定与刑事定罪标准不同,刑事判决未否认真实出口,不影响税务机关依税法认定骗税行为;税务稽查立案早于公安机关对案外人刑事立案时间,且本案未移送公安机关,故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最终,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评析
评委推选本案的理由是,本案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认定的边界,区分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刑事违法认定”与“行政违法认定”标准,为行刑衔接问题探索了精细化处理路径。本案在综合考虑税务与公安机关立案时间的基础上,细化了行刑衔接情形,统筹行刑衔接相关程序规则的适用,既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具有借鉴意义,也为税收执法提供了参考。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邬展霞认为,企业虚开发票骗税引发税务部门“骗取退税”行政处罚与司法机关“虚开发票”刑事定性的冲突,显示有关协调机制有待加强。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初则表示,法院裁定揭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评价标准的差异——前者重实质危害,后者重行为要件,彰显税收执法权不受司法定性约束的法理逻辑。他建议明确刑事立案后罚款执行处理、细化罚金与罚款折抵规则,并明确税收征管法第66条中“其他欺骗手段”的定义、列举典型情形等,以精准打击骗税行为。
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守晔看来,先刑事后行政原则的适用宜结合民法典第187条进行研究。刑行交叉时,行政处罚有相对独立性,一是行政罚款应当折抵罚金,二是行政处罚并不依附于刑事立案。在法律未明确时,赋予并规范执法司法裁量权,有利于司法公正,可避免机械执法。
——来源:2025年05月27日版次:05,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