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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苏0281行初102号
基本案情
蔡某原为某公司销售总监,因与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于2019年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某公司应支付蔡某赔偿金66000元、2019年1月和2月的未发工资8639.74元(税后)、年终绩效考核工资87600元、提成869121.05元(税前)。后某公司告知蔡某拟根据其收入和税法规定一次性为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327692.37元。蔡某认为某公司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错误将三年所得计算为一年所得进行了纳税申报,造成多缴了税款,向某税务分局请求依法退还多缴的税款及相应利息。某税务分局认为,某公司为蔡某在其单位产生的薪金、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无不当,且未产生多缴税款。蔡某对此答复不服,向某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某税务局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蔡某不服,诉至江阴法院。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公司的原因导致蔡某的多年度个人所得被一次性支付,蔡某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上述收入后,由蔡某承担一次性计税产生的多缴纳的税款损失不具有合理性。蔡某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后,某税务分局对蔡某的应纳税金额未尽到查实义务,仅凭某公司代扣代缴的时点符合法律规定便认为蔡某的应纳税金额也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蔡某要求撤销某税务分局所作案涉答复及某税务局所作案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某税务分局重新核算,退还蔡某税款47483.85元。
典型意义
税务类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数量较少,但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却有着深远的影响。本案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过程中,引发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就应纳税金额产生的纠纷。在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拖欠支付个人所得,导致纳税人多年度收入被一次性支付并计税时,该如何汇算清缴,法律法规并未予以明确。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厘清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指明在行政权力与纳税人权利、效率与公平等价值博弈中应如何予以权衡和选择,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切实履行税收征管查实义务,根据相关材料核实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本应所属的计税月份或年度,再将其实际个人所得归入应属的纳税年度,最终计算出纳税人本应承担的实际纳税金额。这既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为基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也符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纳税期限等规定,同时纳税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更为合理,既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损害国家的税收收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2025年4月28日,财税评论
思考:
在企业层面,如何自行纠正,以防止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