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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争议:土地使用税究竟是以证载面积,还是以实际使用面积?——广东省兴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其他再审审查行政判决书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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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摘要: 原兴宁市地税局根据三建公司所持案涉17宗土地的证载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虽符合税务机关通行做法和税收征管一般原则,但在本案中未考虑三建公司取得案涉划拨土地的客观实际,也未考虑三建公司欠缴税款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及是否存在信赖利益等情形,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第一,案涉3号税务处理决定以证载面积为依据对全部案涉土地进行征税,未考虑三建公司取得案涉划拨土地的客观实际。本案中,案涉土地虽均登记在三建公司名下且颁发有土地使用证,但其中有6宗土地涉及划拨土地,当地政府划拨该土地系主要支付三建公司兴建政府工程的对价。由于兴宁市当时的土地管理制度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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