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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印刷厂诉称:2022年,原告为141名单位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人身伤亡每人责任限额80万元,医疗费用每人责任限额8万元。保险期间内的某日,印刷厂雇员徐某在工作中受伤,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11855.76元。后经鉴定,徐某的伤残构成工伤九级。之后,徐某与原告签订了赔偿协议,原告向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6万元、医疗费11855.76元、误工费18000元、住院津贴700元。原告认为其已承担了雇主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情形属于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有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16万元、医疗费11855.76元、误工费18000元、住院津贴7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的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认可,原告的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保单虽约定九级伤残赔付比例为20%,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构成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原告每月工资为3000元;医疗费根据保单约定应扣除100元及非医保部分,住院津贴应扣除免赔额3天,误工费应承担原告实际支付的。因伤者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若伤者已享受养老待遇,应按照侵权责任的标准按照比例划分后赔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保险产品所附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的原因所致伤残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在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据实赔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被保险人承担的前述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再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计算确定。另外,原告与徐某曾签订《超龄人员就业协议》一份,约定:因徐某属于超龄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险参保对象,双方协商就业协议期限并明确用工性质为临时工。
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某印刷厂保险金69915.36元。宣判后,原告某印刷厂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已达退休年龄的雇员由雇主投保雇主责任险的,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2.伤残赔偿金按责任限额乘伤残赔偿比例赔付还是按《工伤保险条例》赔付。
首先,能否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统筹保险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范围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精神,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徐某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属于应当参加工伤统筹保险的劳动者,但被告仍将徐某纳入雇员清单中进行承保,且案涉保险条款约定参照工伤进行赔偿,故被告抗辩应按照侵权责任的标准区分过错后按照比例进行赔付的意见,与其承保的事实相悖,本案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其次,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赔偿金额。雇主责任险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故该保险所保障的并非受伤雇员的人身损害损失,而是被保险人作为雇主对雇员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导致的财产损失,因此该保险赔偿范围应以雇主对受雇人应赔偿的责任范围为限。具体到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按责任限额乘伤残赔偿比例赔付的伤残赔偿金仅为赔偿限额,具体数额仍应以工伤保险条例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徐某在保险合同订立及保险事故发生时已年过60岁,依照该规定不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核算伤残赔偿金为43059.6元。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并经法院根据单据核算,被告应支付误工费14700元,医药费11755.16元,住院津贴400元。故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为69915.36元。对于超出该标准之外被保险人自愿赔偿的部分不属于保险合同之保险责任范围,由某印刷厂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指出了雇主责任险该类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赔偿金为保险限额,指在特定伤残等级下保险人最多应承担的责任,而非保险人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人民法院在认定保险人在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金下的具体赔偿数额时,若案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赔偿依法律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
——来源:2025年6月24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