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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诉称:被告某往商贸有限公司系某电商网店“某往奢侈品拍卖店”的经营者。2022年某日,被告通过某电商拍卖平台发布拍品一件,系某市场价高达80万余元的名表一枚。同日,原告于22时以86000元价格竞拍成功并支付货款,但被告却告知原告标错价格无法履行发货义务。原告多次要求交付,均遭到无理拒绝。故请求判令:1.被告某往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上述特定型号的手表一枚(如不能交付,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某往商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系将手表起拍价格输错,被告本欲按照860000元将该手表上架起拍,但因员工操作失误,误将起拍价输入为86000元,构成重大误解,依法有权撤销案涉买卖合同。被告已在知晓价格错误的第一时间联系本案原告,协商解决方案,因此原告并无实际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反诉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某往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案涉手表起拍价86000元的设置是否构成重大误解;2.涉案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损失如何确定。
一、关于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成立,本案交易模式系网络拍卖,王某竞拍构成要约,最终竞得构成承诺,故案涉手表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重大误解”认定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具有重大性,其判断方式在于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不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在判断“重大性”时,应当以“通常理解”为标准,即应当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识水平来认定,而不是按照行为人的认识水平来认定。
本案中,关于86000元起拍价设置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问题,需要结合网络拍卖的具体法律特征判断起拍价设置对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虽然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最终交易价格并非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起拍价无需与商品的真实价值进行对应,但起拍价和保留价设置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影响。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首先,案涉手表起拍价设置为86000元,远低于被告某往商贸有限公司的收购价格和手表的真实市场价格;其次,若被告某往商贸有限公司在设置起拍价时明确知道为86000元,根据正常人的认知,其也应选择设置保留价;第三,从双方交涉情况看,原告王某竞拍成功后第二日,被告某往商贸有限公司就主动告知原告王某起拍价格输入错误;再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同时亦应遵循公平原则,若案涉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且继续履行或按照案涉手表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的话,势必给被告造成巨大损失,使得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也显失公平。
综上,被告主张的案涉手表竞拍价格86000元设置错误,存在重大误解是成立的。法院对被告某往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撤销案涉合同予以支持,应对原告支付的货款予以返还;对原告王某主张的继续履行案涉合同不予支持。
二、关于损失的确定问题
涉案合同被撤销的责任在被告某往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往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损失60万元,但未能提供其为缔约案涉合同付出的成本损失等,但考虑到原告就案涉诉讼付出的诸如律师费、路费以及时间、精力等,法院酌定被告某往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0万元。
判决后,法院通过“E法桥”平台及时联系原被告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还通过E法桥告知承办法官,已向原告退还了货款并赔偿了损失,原告确认已收到,双方纠纷已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
“重大误解”认定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具有重大性,其判断方式在于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不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在网络拍卖情形下,判断当事人是否对标的物价格产生重大误解,还需结合网络拍卖的具体法律特征、起拍价及保留价的设置规则、标的物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标的物起拍价远低于真实市场价格或收购价格,且未在起拍价较低的情况下设置相应的保留价,拍卖人在成交后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交涉的,关于该标的物价格的重大误解成立。
参考意义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首先体现在对重大误解认定标准的精细化阐释。民法典第147条虽确立了重大误解的撤销权,但网络拍卖的特殊性使价格误解的认定面临挑战。法院紧扣“通常理解”标准,结合起拍价与市场价的巨大差异、卖家未及时设置保留价、错误发生后主动协商等事实,将拍卖规则与交易习惯融入裁判逻辑,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规则。社会效果层面,案例凸显了司法对数字经济公平秩序的维护。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加剧,价格误操作可能引发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法院通过撤销合同并判决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既矫正了因操作失误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又避免消费者因投机心理获取超额利益。这种双向保护机制,既遏制了商家以错误为由恶意毁约的行为,也警示消费者理性参与竞拍,有助于构建诚信为本的交易生态,折射出司法对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取向的精准把握,有助于营造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2025年6月25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