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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17.1.1 总则的一般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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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1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17.1.1.2  适用范围

17.1.1.2.1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

 

17.1.1.2.2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交易的发票使用、保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交易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十九条)

 

17.1.1.3  发票概念

概念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笔记:NOT非经营活动,如筹资、投资的收付款凭证

具体管理办法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

【提示:本条加粗字体为新增】

 

17.1.1.3.1  医院收费使用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税函发〔1995〕575号

 

17.1.1.3.2  IC卡门票管理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发票的形式和载体也发生了变化,除纸质凭证外,还出现了电子的和IC卡等非纸质性形式的凭证。但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体发生什么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都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

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非纸质性收付款凭证的研究和管理,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上报总局。

国税函〔2005〕232号

 

17.1.1.4  发票式样

全国统一发票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

省区市统一发票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

 

 

17.1.1.5  发票内容

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笔记:NOT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内容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17.1.1.6  纸质发票联次

基本联次 纸质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

增减联次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纸质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17.1.1.7  党的领导、主管部门、配合部门

党的领导  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提示:本款为新增】

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配合部门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17.1.1.8  社会监督(违规举报)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17.1.1.9  发票介质分类、电子发票概念效力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提示:本款为新增】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效力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17.1.1.1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票数据安全

服务平台  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建立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相关责任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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