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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王大爷准备带其孙子去屠大叔卫生室看病,因卫生室没开门,王大爷未找到屠大叔,便前往屠大叔家中寻找。当王大爷行至屠大叔家门口时,便喊:“家有人呗”,随后一黄一灰两只狗先后吠叫着从屠大叔家中冲出并扑向王大爷,王大爷一边后退躲避一边用手提包撵狗,后退躲避过程中王大爷摔倒在地受伤。该起事故造成王大爷头部外伤、T12压缩骨折、创伤性耳聋等损伤。王大爷认为自己被屠大叔饲养的两条狗扑倒,屠大叔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屠大叔则认为狗和王大爷没有直接接触,是王大爷打狗行为致其损伤。灰狗不是自己饲养,但其经常去自己家中,也不知主人是谁。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犬主以“没有直接接触”“灰狗并非自己饲养”的抗辩能否免责。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且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免责事由,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王大爷在屠大叔家门口正常询问屠大叔家中是否有人,两只狗吠叫着突然从屠大叔家中冲出并扑向王大爷,王大爷基于恐惧边后退躲避边用手中的包撵狗,不存在故意挑逗等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灰狗虽不是屠大叔饲养,但该灰狗经常去屠大叔家中,在屠大叔家中期间屠大叔则成为该灰狗的管理人,应当对该灰狗进行管理和约束。王大爷摔倒并非两只狗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涉案事故发生时,屠大叔既没有拴住涉案狗,亦没有采取其他控制其活动范围、避免伤人的措施。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饲养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屠大叔作为黄狗的饲养人、灰狗的管理人,在不能证明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屠大叔赔偿原告王大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0000余元。
——来源:2025年7月7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