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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17.2.1 印制的一般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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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1  确定印制企业

17.2.1.1.1  确定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17.2.1.1.2  印制企业条件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17.2.1.1.3  确定印制企业的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发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提示:本款原文为: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下达通知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通知事项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

 

17.2.1.2  印制规范

17.2.1.2.1  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

【笔记:NOT省税务机关确定】

全国统一的纸质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纸质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纸质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建立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普通发票防伪品管理制度;要督促普通发票防伪品定点生产厂家和普通发票承印厂家制定并严格遵守防伪品生产、运输、仓储、印制、保管等各项规定,特别是加强生产车间、仓库、运输等环节的防盗安全措施,防止内外勾结,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和具体人员。

国税函[2007]1057号第一条)

严格管理】  防伪品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防伪品订货计划的确认和发货工作。要单独建立防伪品的订货、发放台帐。订货要凭省税务机关出具的订货通知单加以确认,并按订货通知单中注明的数量、时间、供货单位及地点发货。发票承印厂家和原纸再加工企业,不得私自订购防伪品。

国税函[2007]1057号第二条)

 

17.2.1.2.2  套印发票监制章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17.2.1.2.3  不定期换版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确定换版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局确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换版公告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

 

17.2.1.2.4  建立管理制度、保管措施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17.2.1.2.5  按确定的样式和数量印制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提示:本款原文为:……批准……】

 

17.2.1.2.6  使用中文印制,及例外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笔记:NOT限于中英两种文字】

 

17.2.1.2.7  省内印制,及例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提示:本款原文为:……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境外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17.2.1.2.8  成品保管、废品销毁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17.2.1.3  印制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原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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