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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概述】
主管税务机关按科技部门传递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参与对企业申请技术先进型企业的联合认定。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名单下发)—案头审核—层级审核—认定
(1)案头审核
--办理机构:税源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名单》、相关资料
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岗接收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名单》及相关资料,开展比对分析。对企业的总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完成意见签署和上报工作。
(2)层级审核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名单》、相关资料
区县局/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根据审核权限,负责对技术先进型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区县级审核、市级审核,并报送省局审核。
(1)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接到综合管理岗推送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资料后,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出具意见,上报市局税种管理部门。
(2)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接到下级单位出具的意见后,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上报省局税种管理部门。
各设区市、县(市)和高新区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与同级科技、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委部门会商,就初审工作达成统一意见。市税务部门应于审核盖章后1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的推荐企业名单上报省局。上报省局意见应与地方初审意见一致,后续若出现五部门共同确认的不同意见,需及时另报省局。
(3)认定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名单》、相关资料
省局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将相关资料交由外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办理流程参照上述认定流程。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资料处理】
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