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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参与认定,并参与公布。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案头审核—层级审核—联合认定、发布
(1)申请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3)案头审核
--办理机构: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⑧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4)层级审核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审核认定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资料
--岗位职责:区县、市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对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事项的审核,并报送省局审核。(注:县级审核县级非营利组织或市级审核市级非营利组织的,无需向上报送)。
(1)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收到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岗传送的资料和调查结论后,进行审核,参与县级非营利组织的资格认定;或收到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综合管理岗传送的资料和调查结论后,进行审核,出具审核结论,上报市局税种管理部门。
(2)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收到县级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参与市级非营利组织的资格认定;或收到县级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审核结论,上报省局税种管理部门。
省局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根据上一环节的调查结论出具审核结论,审核要点的内容同上一环节。
注意事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材料,逾期的在下一年度进行申请。设区市税务机关应在4月15日前将省级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5)联合认定、发布
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应模块下载相关数据后查看或打印相关文书。
--办理机构:税种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审核认定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资料
--岗位职责:根据审核结论,各级税种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予以联合认定并发布。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财税〔2018〕13号文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办理流程参照上述认定流程。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资料处理】
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 √ | √ | ||||
2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 √ | √ | ||||
3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 √ | ||||
4 | 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 √ | √ | ||||
5 |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 √ | √ | ||||
6 | 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 | √ | √ | ||||
7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 √ | √ | ||||
8 |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 √ | √ | ||||
9 |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 |
【政策依据】
1.《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