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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刚出生就接到“百日照”推销电话?严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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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恭喜恭喜,喜得贵子!我们是XX儿童摄影,为您定制了百日照上门拍照套餐……”当顾先生一家正沉浸在新生命到来的喜悦中,却连续接到陌生电话,顾先生不禁充满了疑惑:孩子出生仅几天,对方却对妻子姓名、电话、甚至孩子的出生时间都了如指掌。顾先生果断报警,警方对电话中的某儿童摄影公司进行调查后,发现一条惊人的“母婴个人信息售卖黑产业链”。

王某某是某月嫂服务公司派驻某医院的文员,为牟利,其拉拢在总公司的另一文员刘某某,后王某某向某摄影机构出售自己收集的母婴信息。经统计,三年间,王某某、刘某某以每条5到8元的价格,非法出售母婴个人信息近4万条,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1万余元,其中刘某某获利16万余元,王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两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本案不仅关系到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审理中,两名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恶性、贩卖条数、获利情况等情节,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两人承担公益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31万元,永久性删除非法收集并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心语】

一、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多种信息。

本案中泄露的母婴个人信息包含父母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新生儿的出生日期等关键要素,足以识别到特定的新生儿及其父母,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出售信息条数、违法所得金额均已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标准,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给社会公众带来紧张和焦虑,不仅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破坏日常生活安宁,还会降低社会安全感、信任感,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

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承担公开道歉、赔偿公益损害等民事责任,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形成双重震慑,强化母婴群体司法保护力度,保障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共同筑牢个人信息防护网

个人信息的处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相关企业应肩负起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职责,在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时必须确保处理的个人信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同时,在客户个人信息的查询权限、数据加密等方面应加强管理,设置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强化员工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制度,防止公民个人信息因管理不善或者内部漏洞而非法流出。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强化行业内监管机制,推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督促问题企业进行整改,不断形成保护合力。

 

【代表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静安区中心医院大内科主任、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 曹惠芳

数字时代,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普及,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滥用风险日益增大,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母婴个人信息安全更是事关千家万户的核心权益,是医疗健康数据保护的“重中之重”。此类信息一旦泄露,轻则遭受商业营销精准侵扰,重则诱发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更有可能直接危及妇女儿童安全。

本案直击母婴信息倒卖的行业乱象,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为导向,纠治公共信息安全隐患,不仅对侵犯母婴信息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处罚,也作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判决,实现惩治犯罪、修复公益、教育警示的有机统一,具有典型意义和警示价值。在此建议:相关企业应压实主体责任,对接触敏感数据的岗位人员加强教育、监督与权限管理;推动跨部门协作,开展行业专项治理,堵塞数据泄露风险;不断提升公众对信息泄露的警惕性与维权意识。唯有构筑“法律严惩+企业自律+监管合力+公众参与”的综合防护网,方能切实守护市民“指尖上的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数字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来源:2025年7月17日,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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