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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珠宝店逃避缴纳税款案件。检查组经调查确认,涉案商户通过少申报销售收入、虚假申报方式,在2023年—2024年检查期内共隐匿收入1391.2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疑点重重:行情不错为何持续亏损
今年5月,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对上级下发的涉税违法疑点进行核实时,辖区内一家名为F珠宝店的商户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
F珠宝店设立于2023年,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王某,主要从事黄金、玉石翡翠等销售业务。该经营户的发票数据显示,2023年—2024年经营期间,F珠宝店共取得品名为珠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000余万元,但对外开具的销售发票仅有90余万元,购销数额差异巨大。
珠宝店的客户群体大多为个人消费者,在购买黄金、珠宝等饰品后,有些消费者没有索取发票的习惯,因此当地珠宝经营商户的申报信息中一般会有未开票收入的数据。
检查人员查看了F珠宝店的纳税申报信息,发现2023年—2024年期间,该商户未开票申报收入均为零,这一情况并不符合行业商户经营特征。
检查人员随后对该商户法定代表人王某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情况进行了查看,发现自开始经营以来,F珠宝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该店的季度申报表显示,虽然2023年—2024年其每季度收入及成本都有变化,但每季度该商户申报的亏损额却均为1050.5元。
这个数据让检查人员感觉有些奇怪:类似F珠宝店这类珠宝黄金经营主体,日常经营中每季的收入、成本费用都处于变动状态,即使企业存在亏损情况,每个经营季度的亏损额也不会是一个固定数值。
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了F珠宝店的位置,其经营地址位于当地繁华商圈中一家几万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内,该商场客流量较大,运营情况较好。
F珠宝公司主要零售的是黄金、珠宝首饰等高价值商品,并且近两年金价持续走高,市场交易活跃。在行业市场供需旺盛、店面有地理位置优势的情况下,该商户却持续亏损,并且每季度亏损金额均相同——F珠宝公司显示出的这些情况,与该类经营主体经营特点和行业经营常规不符。
检查人员认为,F珠宝店具有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隐匿收入违法嫌疑。于是,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F珠宝店立案调查。
现场突查:排除干扰有收获
根据前期分析研判的疑点指向,检查人员决定首先对F珠宝店经营场所实施突击核查,寻找线索证据。
到达该商户经营地后,检查人员按计划兵分两路实施核查。一组检查人员按计划直奔财务结算办公区,准备调取结算数据。他们发现,F珠宝店使用一台POS机用于收取销售款项。但是在调取结算数据时,发现该设备仅能查询当天的交易记录,历史数据无法调阅。
对此,店内收银人员称,收款POS机的数据查阅等功能,均是由老板设置和管理,她只按照老板吩咐负责日常收费,对销售结算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也无法提供相关结算资料。
另外一组检查人员在对F珠宝店内其他区域进行核查时,在一台店内日常使用电脑的桌面上,发现了一个名为“月度销售总结”的表格文件。检查人员当即要求店员打开文件查看,但店员以需要老板授权才能查看为由,拒绝配合。于是,检查人员对其进行税法宣传,讲明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拒不配合调查,情节严重的将承担法律后果。经过检查人员说服,店员打开了该文件,从其中记录的数据和内容看,似乎是上月该店的销售情况。
检查人员立即对这台办公电脑进行了彻查,在其中又发现了几份2024年期间的名为“月度销售总结”的表格。此外,检查人员在店内销售柜台一个不起眼的角落,找到了一本纸质客流台账,其中详细记载了该店设立以来的顾客进店时间、联系方式、有无消费等信息。检查人员认为,这份台账有助于对企业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和佐证,于是立即进行了证据固定。
这时,F珠宝店财务负责人崔某匆匆赶到核查现场。检查人员要求崔某提供F珠宝店经营期间的购销合同和记账资料。但崔某称,店里人手不足,自己年纪较大,忙不过来,加上F珠宝店是个体工商户,业务有限,因此没有正规记账,所以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随后,崔某向检查人员提供了该店与黄金珠宝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崔某解释称,该店为了拿到优惠进货价,与供货商约定,不论销售状况如何,每月均须保持一定的购货量。因此,2023年—2024年,F珠宝店均有大额进货,并取得了大量发票。但是,开业以来,由于店里的销售情况不理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检查人员要求崔某提供该店的收款方式,崔某提供了一个个人银行账户,并称这个账户就是目前店内使用的POS机绑定的结算账户。
反向核查:隐匿收入出水面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立即对崔某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结果显示,该账户的汇入资金中虽有店面销售结算款,但是这些款项均是2025年4月后才开始汇入该账户,2023年—2024年经营期内,该账户并无任何与F珠宝店销售业务有关的款项汇入。
结合账户核查情况,检查人员认为,崔某提供的账号,很可能是近期绑定的收款账户,而非该店以往经营时收取销售款的账户,F珠宝店一定还有别的收款途径或收款账户。
面对F珠宝店没有经营资料、经营人员不配合核查的不利情况,检查组召开了案情研讨会。结合现场核查获取的客流台账等线索,检查组决定对F珠宝店的收款情况实施反向核查:通过对该店消费者实施调查,还原交易支付路径,查明F珠宝店收款方式,以此打开案件突破口。
随后,检查人员综合纸质客流台账信息、F珠宝店对外开具发票数据,以及F珠宝店所在商场会员积分系统中的有关消费者信息,从中选取了20位检查期内曾在F珠宝店购物的消费者进行了针对性调查。
调查过程中,接受调查的消费者向检查人员表示,的确曾在F珠宝店购买过黄金等饰品,并通过该店的POS机支付了购物款项,接受调查人员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相关支付凭证。
追踪这条线索,检查人员找到了为F珠宝店提供POS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并依法从第三方支付企业调取了F珠宝店与结算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和交易结算数据。
经核查,与F珠宝店POS机绑定的两个银行账户,为两名店内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2023年—2024年经营期间,该店消费者的购货款项全部转入了这两个银行账户。经检查人员初步统计,检查期内,两个账户共收到销售款1300余万元,远高于该店申报的销售收入。
为完善证据链条、进一步佐证两个收款账户收取的款项确为F珠宝店的销售款,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时获取的该店经营期间部分月份的销售总结表格中的数据,与两个收款账户的同期结算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数据完全匹配,两个账户中所收取款项确为该店的货品销售款。经核算,2023年—2024年经营期内,F珠宝店共有1391.2万元销售收入未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随后,检查组再次约谈了F珠宝店财务负责人崔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翔实证据,崔某无言以对,承认了F珠宝店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F珠宝店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例来源:2025年7月29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一、该珠宝店隐匿收入,是如何被发现的?
二、进货发票7000多万,为何最后仅认定1300万?
三、认定隐匿收入的1300多万元,如何补税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