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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2.1.1.3.1 视同应税交易的一般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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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一项)

【笔记:NOT外购的货物】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二项)

【笔记:NOT其他个人】

【笔记:其他个人无偿转让货物,不视同销售】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项)

【笔记: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无偿转让服务(除金融商品外),均不视同销售。如,单位之间无偿借贷,房屋免租金,等,不征收增值税】

【专家讲解:

1)销售代销货物,分为买断或代理两种,分别处理。其中,代理制,不再视同销售,而按代理费确认收入;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而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参见实施条例第22条

3)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

 

税案争议:这笔无偿交易,该不该征税?】

案例:搭赠侵权商品,是否属于侵权商品的销售,并构成侵权?】

案例: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是否能证明买卖关系已成立?】

案例:依约履行向土地出让主体和被征收人还建不动产的义务,是否属于视同应税交易,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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