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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3 扣缴义务人、代理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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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缴义务人

(一)自然人的扣缴义务人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二)境外单位和个人的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增值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代理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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