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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3 扣缴义务人、代理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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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增值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代理人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的,应当委托境内单位或个人为境内代理人,并由委托的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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