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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5.1 货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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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附注: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W用1] ,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

财税[2005]165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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