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1.5.3 无形资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 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款)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1]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二条第一款)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二条第二款)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二条第三款)

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税收争议:转让Q币,该如何征收增值税?】

 

附注: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三条)

 

        [总局解读:《公告》采用了“补充耕地指标”这一名称,各省出台的管理办法中采用的其他名称,只要与“补充耕地指标”实质相同,均可适用本条政策规定。]


下一篇:1.5.4 不动产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