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1.5.4 不动产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 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四款)

 

一、建筑物

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三条第一款)

 

二、构筑物

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三条第二款)

 

附注:其他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2]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三条第三款)


上一篇:1.5.3 无形资产
下一篇:2.1.1 13%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