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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1.1 13%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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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一项)

 

海通恒信公司与灯笼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在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结合案涉事实,基于公平原则,认定灯笼桥公司在承担税收上升的风险的同时,也应享有税收下调的收益。

湖北电力天源钢管塔有限公司、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符合增值税法律规定。合同对双方何时履行纳税义务、何时履行交货义务并未约定,宣化钢铁公司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不违反合同约定。本案中,增值税税率由16%下调为13%不足以导致买卖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丧失,也不足以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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