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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1.2.3 自来水、暖气、热水、冷气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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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第一款)

附注(一):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

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第一款)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国税发[1993]151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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