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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1.2.2 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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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二条

 

附注():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附注():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附注():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1]248号第一条)

 

二、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 GB/T 5461-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2015)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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