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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 一)拖拉机,是指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一项)
(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指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二项)
(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农用挖掘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三项)
(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卷帘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四项)
(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频振式杀虫灯、 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五项)
( 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六项)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七项)
(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农用水泵。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八项)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蔬菜清洗机。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九项)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4]60号第六条第二款)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拖拉机挂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十项)
(十一 )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养鸡和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十一项)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九条第十二项)
附注(一):农机零部件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二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1]248号第一条)
附注(二):拖拉机底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第46项规定,本文第一条“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