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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1.2.6.2 化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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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化肥的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

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附注(一):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07]7号第一条)

 

二、磷肥。

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钾肥。

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复合肥料。

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五、微量元素肥。

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六、其他肥。

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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