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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1.2.6.1 饲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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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财税〔2017〕37号附件1第三条)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国税发[1999]39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附注一:骨粉、鱼粉

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6〕74号第二条)

 

附注二: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附注三:饲料产品征免税的分类

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财税[2001]30号第一条)

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财税[2001]3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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