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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1.2.6.1 饲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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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草饲料、饲用鱼油、粕类饲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 除水分外)的饲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复合预混料,是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 4 种或以上)、维生素( 8 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属于浓缩饲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六条第二款

宠物饲料,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六条第三款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1第十六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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