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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2.3 混合销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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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的一项应税交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应税交易中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 收率的业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一项)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二项)

【思考:现场制作并提供“堂食”的食品,如何适用税率?】

 

【思考:销售机械设备,并负责安装,如何适用税率?】

探讨如何理解“一项应税交易”——2025年2月1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经济不可分割性”原理:从经济角度看,一项单一的销售行为不能人为地加以拆。】

【《解读与适用》:混合销售,并不局限为货物与服务,而拓展为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

本法,并未明确“一项销售行为”的判断标准,税务实践中众说纷纭。目前,实务界存在:(1)合同说,以合同签订情况来认定,又细分为合同形式说、合同实质说;(2)从属说,以复合交易中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来认定;(3)逻辑说,以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或关联关系的角度来认定;(4)定价说,以货物与服务的定价是否密不可分来认定;(5)核算说,以会计是否分别核算作为排除混合销售定性的标准。

目前,判定属于“一项应税交易”主要包括三个条件:(1)从属性,即一项应税交易的数个项目之间存在从属管理关系;(2)关联性,强调一项应税交易中的多种项目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3)功能辅助性,即强调一项应税交易中其他业务能更好帮助主要业务得以更好实现。如与主要业务无关,只是一般的其他性质服务,则不应认定为一项交易。

本法,并未选择“从主”模式适用税率、征收率。“从主”模式下,纳税人的主要业务判断要结合诸多要素进行,如营业执照范围、税务登记中的主营业务、一般纳税人登记中主营业务,有登记主业法、收入比例法

本法更倾向于收入比例法中的单笔销售额标准判断主要业务所应适用的税率、征收率。这意味着未来在判定是否构成混合销售并具体适用税率时,不必区分企业的经营范围或行业或主营业务是什么,即形成了与业务有关、与主体、行业无关”的认定思路。这进一步降低了混合销售的适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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