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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营的一般规定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法》第十二条)
【《解读与适用》:兼营行为,包括两类情形;
(1)一般情况。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应税交易,这些应税交易相互独立,没有关联关系。例如,纳税人多项应税交易(不同税率)的交易对象并非同一购买者,则这种情形就惠典型的兼营行为。
(2)特殊规定。在部分混合销售情形下,纳税人主业判断困难会导致税负与恶意税务筹划两种极端的情形出现。为回应此问题,财税部门对兼营行为认定作出特别规定,具体有“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多项应税交易的判定,不应仅关注纳税人税收筹划的风险,而应尽可能尊重纳税人人交易事实。即便出现了恶意税收筹划情形,税务机关仍可税收核定权为保障纠正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税交易,而不应事先干预。这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应有之义。 】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
(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兼营的特别规定
(一)物业公司兼营房屋租赁
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第五条第三款)
(二)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
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六款第一项)
(三)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
【思考:生产销售活动板房的企业,提供钢结构工程作业合同,是否适用上述政策?】
1.销售机械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自2018年7月25日起,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一款)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自2018年7月25日起,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二款)
【税收争议:建筑企业的外购材料未分别核算,按13%计税?】
2.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