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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2.1 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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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专家讲解:原规定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新法增加了“相关性”原则】

 

一、视同应税交易销售额、及销售额为非货币方式的确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法》第十九条)

【《解读与适用》:既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而无销售额”的确定顺序,即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顺序。

本法突破上述述限制,采用“市场价格”确定,更能反映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或服务的报价状况。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仍可能存在一定争议。】 

税案探究:企业破产重整中以股票清偿债务,增值税处理按法院裁定价还是市场价?】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三、销售折扣的处理;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

 

附注(一):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九条)

四、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的处理;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五、外币折算;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法》第十八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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